2024.10.10: 各种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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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余华英拐卖17名儿童的事实清楚。余华英有预谋的拐卖儿童,在贵州省、云南省、重庆市伺机寻找儿童和作案时机,作案后快速转移儿童,到邯郸市通过中间人卖出,作案模式高度一致,通过长期多次拐卖儿童,形成了拐卖儿童的完整犯罪链条。在案的证据被拐卖儿童的生父生母关于孩子被拐走的陈述、被拐儿童养父养母关于收买孩子的证言、被拐儿童与生父生母的DNA比对鉴定、被告人余华英拐卖17名儿童的供述、同案王加文的供述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余华英伙同他人从1993年到2003年期间,在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都匀市,重庆市大足区,云南省丽江市、大理市通过租房等方式物色儿童,以购买零食、玩具等方式将17名儿童拐走贩卖。在案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二、余华英拐卖谌江华犯罪既遂。被告人余华英与龚显良以出卖为目的将谌江华、谌江海从安顺市拐骗至贵阳市,因认为谌江华年龄大不好卖,因此将谌江华留在贵阳市火车站附近游戏厅,后谌江华被市民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谌江华送回安顺家中,余华英将谌江华从安顺拐骗至贵阳365速发,谌江华已经脱离父母的监护,在余华英及龚显良的实际控制下,拐骗行为已经完成,拐卖儿童犯罪既遂。

五、被告人余华英拐卖儿童17名365速发,造成12个家庭骨肉分离,亲情断裂,17名儿童的父母为寻找子女多年来颠沛流离,在寻找未果后有的父母抑郁而终,有的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余华英虽然当庭认罪,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华英在拐卖儿童过程中是否存在虐待儿童的行为无充分的证据证实,不宜认定,但不影响对余华英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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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对债务进行明确的案例,以案说法。 张女士与马先生原系夫妻,2020年8月,陈东和陈西在广东一法院起诉张女士、马先生,要求二人偿还欠款和利息。2020年11月,张女士、马先生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法院判决生效后,张女士以《离婚协议书》曾有约定为由,要求马先生支付判决确定的张女士还本付息及案件受理费的一半。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上述判决所确认的张女士对陈东、陈西所负债务由张女士、马先生按份承担,各承担50%;马先生向张女士支付另案案件受理费3981元。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马先生应承担一半债务责任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张女士诉称,因与马先生夫妻感情不和,于2020年11月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2020年8月,案外人陈东及陈西向广东省某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张女士还本付息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马先生应承担一半责任,但该案判决生效后,马先生拒绝按协议书的约定承担50%的判项内容。 马先生辩称,法院没有让马先生承担50%份额的内容,只判决张女士返还借款。 经查,《离婚协议书》已在民政局备案,其中约定:“我们自愿离婚,……财产处理:………其他协议:对陈东案件后续,马先生与张女士同意按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责任,所发生债务为双方五五对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根据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内容,马先生已明确“同意按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责任,所发生债务为双方五五对半承担”,故马先生应依约履行该约定内容;第二,另案中法院虽未支持陈东、陈西的诉请,但结合《离婚协议书》的签署时间,系介于陈东、陈西起诉和法院作出判决之间,则马先生应属于对另案法院裁判所确认的债务的加入。另外,因另案诉讼费属于双方约定的债务范围,马先生亦应承担诉讼费用的一半金额。 宣判后,马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法官表示,决定离婚可能是基于感情原因,但离婚行为本身主要是处理法律问题。除了解除人身关系、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另一个关注的重点就是财产问题。具体而言,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类型,包括共意型夫妻共同债务和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365速发,共意型夫妻共同债务又包括事前共意和事后追认型。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顾名思义,就是借债主要用于夫妻之间或家庭内的生活支出,此时无论一方借债时对方是否知情、同意,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共意型夫妻共同债务,简言之,无论以妻的名义、夫的名义或夫妻共同的名义,如果一方借债之前对方知情并同意,就是事前共意的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事前不知情,一方借债后对方知道了也表示同意,就是事后追认的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不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义务偿还另一方借债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外部效力。相应的,一方偿还了夫妻共同债务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对方追偿,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部效力。 该案中,张女士与马先生离婚时达成了离婚协议,其中对此前二人所借债务进行了确认,故二人对陈东、陈西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离婚时所涉债务尚在法院审理程序中,马先生的同意属于概括性的同意,但并不影响债务的性质,故法院最终认定马先生承担债务的50%份额。 “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两个人关系的完全断绝,离婚后可能仍存在财产关系和对子女抚养关系的延续。”法官表示。 (文中人物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编辑 彭冲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