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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青年心中有“数”】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引领未来,绿色先行:西门子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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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野火燃烧,空气质量短期内会随之发生显著变化。PM2.5浓度可能瞬间升高,持续一两天,甚至在山火蔓延期间长达一两周。由于孕期通常为37周及以上,一两周的时间已经相当长。因此,由野火燃烧产生的PM2.5,也可能对孕妇孕期产生影响,进而导致胎儿出生体重下降、儿童呼吸道感染等一系列疾病,从而增加儿童死亡风险。”薛涛说。

但气候变化有可能抵消空气污染减排的健康收益。数据显示香港最准三期必出一期期准,北美的野火造成异常高的PM2.5排放量。在印度,由于人类和工业活动导致的污染排放增加,PM2.5水平也高于全球平均值。相对而言,中国和欧洲的PM2.5水平低于全球平均值,反映出这些国家和地区减少人为排放的努力显现出积极效果。然而,《公报》同时指出,尽管全球范围内的空气质量总体有所改善,野火和沙尘暴等自然现象的增加正在抵消这一进展,尤其是在北美和亚马孙地区。

薛涛团队应用全球疾病负担研究经典方法,重点关注了孕期和儿童期两个关键阶段——孕期暴露于污染环境中可能会增加胎儿早产和低出生体重的风险,出生后的儿童则可能面临PM2.5导致的下呼吸道疾病。尽管有证据显示二氧化氮暴露与儿童哮喘等疾病有关,但全球疾病负担报告在定量评估后认为其影响尚不明确,因此未将其纳入最终结果。

“在中国,我们通过分析PM2.5的改善对儿童健康的影响,发现空气质量迅速提升显著改善了多种儿童健康风险指标,由此导致妊娠期增加0.4天、出生体重增加29克。再如,PM2.5的改善,导致五岁以下呼吸疾病死亡数迅速降低,相关负担降低了82%。”薛涛进一步表示,这些积极变化不仅归功于有效的空气污染治理,还与妇幼保健服务的提升和新生儿数量的减少有关。

“近年来我国全力治理大气污染,空气质量得到迅速改善,这对保护我国妇幼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人群基数大香港最准三期必出一期期准,社会发展不均衡,目前仍会有很多孕妇暴露于空气污染中。”薛涛指出,空气污染对于儿童的影响,其实可以把影响周期拉得更长,从生命早期来看这个历程。目前已有很多的研究证明,不良的环境和压力会影响受孕本身,增加不孕不育风险。怀孕过程中如果受到空气污染的影响会导致一些母体疾病和胎儿疾病香港最准三期必出一期期准,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空气污染会导致新生儿的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并且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流产和死胎,也有非常充分的证据认为空气污染会导致儿童的下呼吸道疾病。“在没有‘新冠’以前,儿童下呼吸道疾病就已经是全球儿童的第一大死因。在‘新冠’之后,儿童期的呼吸道疾病更重要,而且可能和空气污染的危害相互叠加。”

薛涛建议,一方面未来应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因为这是改善人群健康的“治本”问题。另一方面,对受空气污染影响的人群,需要加以区分和针对性地对待。比如应该加大对儿童、孕妇等敏感人群的保护投入,增加对相关防护行为的指导香港最准三期必出一期期准,增加相关风险的预警,从而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保护少部分重点人群,却更大比例地削减了疾病负担,增加了空气污染治理的投资收益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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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一是取消部分分析价值可被其他关联指标或者业务指导取代的指标;二是将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与被发回重审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与被发回重审率分别合并调整为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比、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比,引导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纠错职能,树立“当改则改”的工作导向;三是调整部分指标的业务口径,确保统计结果更精准、更符合办案实际;四是经过充分调研论证,调整部分指标的区间参考值,防止片面追求较优数据,加剧一线法官工作负担。

“一些地方法院在运用指标体系过程中,仍然存在变形走样、背离规律的现象,增加了基层负担。”最高法审管办负责人举例说,有的法院抱持“唯数据论”的错误政绩观,将抓指标等同于抓工作,额外增加不科学、不必要的指标,把指标任务层层摊派、逐级加码,令一线法官不堪重负、无所适从。有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热衷于对辖区法院张榜排名,甚至在已进入合理区间情况下仍通报名次,导致基层跟风攀比,为名次所累。有的法院不能系统地、辩证地看待指标体系,要么为片面追求绝对的“低改发率”而“能维持尽维持”,要么为美化诉前调解数据刻意压降收案数量,严重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

“全国有3500多家法院、12.7万名法官,指标体系必须抓主要、管重点。同时,全国89%以上的案件都在基层法院,指标的功能重在评价和促推,决不能‘唯数据论’,额外增加基层负累。”前述负责人表示香港最准三期必出一期期准,审判质效提升和指标数据改善是一个渐进过程,对短期内出现的数据波动,应保持一定的“容忍度”,为下级法院改进工作预留必要的时间空间,不宜过于频繁地通报。

澎湃新闻注意到,为做优做实指标体系的“体检表”定位,此次修订内容包括通报和运用机制。“最高法将减少通报频次,每季度数据会商后,随会商纪要下发指标数据通报。通报的仅是相关高级人民法院辖域内审判执行工作的运行情况,不涉及其他地区,更不包括排名信息。”前述负责人说,用来通报的指标应当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具有引领、提示、督促价值。

例如,起诉、上诉、申诉、申请再审都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能异化为限制诉权的冲动。本次修订中,针对一些法院过度追求“低改发率”甚至“零改发率”的做法,将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与被发回重审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与被发回重审率分别合并调整为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比、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比,引导中级以上法院在纠偏纠错时,树立“当改则改、慎重发回、定分止争”的工作理念,尽可能依法直接改判,减少不必要甚至不负责任的发回重审,防止程序空转,尊重和维护当事人诉权。

此外,本次修订过程中,有地方法院建议取消或压减二审开庭率指标。“我们认为,这一指标能够反映二审案件程序透明度和庭审实质化水平,仍有必要保留。”前述负责人认为,实践中香港最准三期必出一期期准,二审是否开庭应当依照诉讼法、司法解释和个案情形决定,发挥好二审终审和定分止争效果。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建议,我们剔除了撤回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以加强对二审开庭案件的监督管理,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二审案件均得到开庭审理。

“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展本辖区审判质效考评工作中,不得在修订后的指标体系之外增加其他考评项目,正在使用的应当检视、取消,坚决杜绝加码考评、重复考评。”最高法还明确要求,今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辖区审判质效考评类制度文件,必须于正式印发后30日内,以院名义向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报送备案。对本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的类似文件,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应严格审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