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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志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孙志刚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被告人孙志刚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常委、秘书长,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推进、股份认购、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3亿余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志刚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孙志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孙志刚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孙志刚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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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29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日前,辽宁省鞍钢合谊地产有限公司原董事、总经理刘力辉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由辽宁省鞍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力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力辉利用担任鞍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攀钢集团成都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鞍钢合谊地产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工程承揽、工程施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